达成和解终结本次执行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法律上,达成和解后终结本次执行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处理方式。首先,我们要理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它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然有财产但无法处置,从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这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彻底结束,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当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如果符合上述第(五)项等相关规定的条件,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达成和解协议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履行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比如,被执行人可能因为暂时资金困难,和申请执行人协商分阶段还款,申请执行人也同意了这种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就会作出相应的裁定。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虽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并不丧失权利。一旦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法院也会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依职权恢复执行。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促进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