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理审查执行异议案件有哪些规定?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管理审查执行异议案件的规定。 首先,关于执行异议的提出主体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例如,在房屋执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声称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其次,在受理方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执行程序的效率,避免异议审查的拖延导致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如果执行法院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审查,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督促。 再者,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也有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这里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通常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比如,案外人能够证明自己对执行标的拥有合法的所有权,那么法院就可能裁定中止执行。 另外,关于复议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定。这一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进一步救济的途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在审查过程中,法院还会考虑证据的采信和证明标准等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判断是否支持当事人的异议请求。例如,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权益,就需要提供相关的合同、产权证书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后,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在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的程序和标准,使得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更加规范、公正和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