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决定有哪些特点?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特点: 首先,主体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决定的作出主体是人民法院。这意味着只有法院有权作出行政诉讼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通过作出决定来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精神,法院有权对回避申请、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等事项作出决定。 其次,适用事项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决定所适用的事项,一般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特殊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或者是对诉讼中出现的一些程序性障碍进行处理。比如,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法院需要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对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等决定。 再者,效力具有即时性。行政诉讼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与行政诉讼的判决和裁定有所不同,判决和裁定可能会经过上诉等程序才最终生效。而决定作出后,相关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例如,法院作出的对妨害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被罚款人必须按照决定要求缴纳罚款,否则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最后,救济途径具有有限性。当事人对行政诉讼决定不服,通常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避免因当事人随意上诉而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比如,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决定在主体、适用事项、效力和救济途径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参与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