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移送管辖具备哪些特点?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子,法院说要进行移送管辖。我不 太明白这移送管辖是怎么回事,想知道行政诉讼移送管辖都有啥特点,这样我心里也好有个底,能更好应对后续的事情,所以来问问相关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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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下面来详细介绍它具备的特点。
首先,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这是移送管辖的前提条件。比如一个基层法院受理了一个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那么这个基层法院就没有管辖权,就需要进行移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明确了法院在没有管辖权时的移送义务。
其次,移送管辖一般只能进行一次。也就是说,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也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再移送给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是为了避免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来回移送,浪费司法资源,保证诉讼的效率。
再者,移送管辖是在同级法院之间或者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它既可能发生在同级的不同区域的法院之间,比如两个不同地区的基层法院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例如基层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中级法院。
最后,移送管辖的目的是保证案件能够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通过将案件移送到合适的法院,能让案件得到更专业、更准确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诉讼移送管辖的这些特点,都是围绕着管辖权的正确行使和诉讼的顺利进行来设定的,对于维护行政诉讼的正常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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