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破坏性采矿罪,简单来说,就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用破坏性的方式开采矿产资源,还造成了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详细说一下它的构成特征。 首先是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以及矿产资源保护制度。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资源,国家要对其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还要审查采矿权主体资格,进行技术监督等。要是有人用破坏性方式开采,就侵犯了这些管理制度。比如不按照规定的开采顺序来,就可能导致矿产资源的浪费,这就损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 接着看客观方面。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进而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这里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涵盖了《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而破坏性开采方法,就是不按照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来,导致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常见的像采富矿弃贫矿这种只顾眼前利益的做法,就属于破坏性开采。 再说说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这个罪。同时,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要是单位犯罪,就要实行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最后是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一般是故意的。就是说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还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后果,却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如果是因为一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矿产资源被破坏,那就不属于故意,不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总之,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性采矿罪,需要从这几个构成特征综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