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征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


非法征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的行为,会干扰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损害相关机关的威信,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以及国家土地使用收益的流失。 **客观要件**: 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土地,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及程序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的措施。而非法征用土地,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申请予以批准等行为。比如,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少批多占、骗取批准等方式非法征用土地。根据相关规定,存在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等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以立案。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因为这些人员在土地征用审批等工作中具有特定的职权,他们的违法滥用职权行为才可能构成此罪。 **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犯罪动机通常是徇私,例如为了贪图钱财、碍于情面、报复嫉妒等心理而徇私舞弊。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