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特征有哪些?

我手里有一张票据,想了解作为持票人,我所拥有的票据权利有啥特征。我不太懂法律,就怕自己的权利没搞清楚,以后用的时候出问题。想知道这些特征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对我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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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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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票据权利具有证券性。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离。这就好比你拿着一张电影票,只有持有这张票,才能进入电影院观看电影。票据权利的产生以作成票据为必要条件,票据权利的转让以交付票据为必要条件,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条件。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票据权利与票据的紧密联系。 其次,票据权利具有无因性。所谓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简单来说,即使票据的签发或转让所依据的原因关系不合法或者无效,也不影响票据权利的效力。例如,甲向乙购买货物,签发了一张支票给乙,后来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只要这张支票符合法定形式,乙仍然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这体现了票据权利无因性的特点,保障了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再者,票据权利具有文义性。票据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的记载来确定,即使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来变更或补充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比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是5月1日,那么持票人就只能在5月1日及以后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这表明票据上的记载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当事人必须按照票据文义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最后,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持票人享有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是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当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这是票据权利的第二次请求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这种双重请求权的设置,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提供了更充分的保障。 综上所述,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具有证券性、无因性、文义性和双重性等特征。这些特征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票据权利的独特法律属性,保障了票据的流通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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