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有哪些特征?


房屋抵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担保方式,在经济活动中被广泛运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抵押的特征。 首先,从从属性来看,房屋抵押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方式。也就是说,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为了保证这笔借款能按时偿还,张三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李四。这里的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则是从合同。一旦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房屋抵押的效力也随之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房屋抵押具有不可分性。这意味着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债权的各部也由抵押物的全部来担保。举个例子,王五用自己价值20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150万元。在还款过程中,即使王五已经偿还了部分贷款,比如50万元,银行仍然对整个房屋享有抵押权。在王五无法偿还剩余贷款时,银行有权就整个房屋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再者,房屋抵押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征收等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例如,赵六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后,房屋因地震倒塌,获得了一笔保险赔偿金。此时,银行有权就这笔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这一特征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有明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最后,房屋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房屋的变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比如孙七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同时又欠了李四一笔钱。当孙七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和李四的欠款时,银行有权就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剩余的款项再用于偿还李四的欠款。这一特征是房屋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核心优势之一,它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