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款合同有什么特点?

我前段时间打算和朋友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但是不太清楚这种合同有啥特点。我想知道借款合同在法律上有什么特殊的地方,比如和其他合同相比,它的权利义务、生效条件之类的有啥不一样。了解这些特点对我签订合同很重要,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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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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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借款合同的特点: 首先,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这与其他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有所不同,比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可能是具体的商品,具有特定的属性和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这里明确了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 其次,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只要借款人和贷款人就借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个例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属于实践合同,也就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实际交付借款合同才成立。 再者,借款合同通常为有偿合同。借款人在使用借款后,需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是借款人使用借款的代价,体现了合同的有偿性。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的,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另外,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具有标的物为货币、一般为诺成合同、通常为有偿合同以及一般为要式合同等特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当事人应当了解这些特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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