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有哪些特性?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首先是从属性。从属性是指船舶抵押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船舶抵押权不能单独存在,它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比如,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船舶设定抵押。那么,船舶抵押权就依附于甲乙之间的借款债权。当借款债权不存在了,比如甲还清了借款,船舶抵押权也就随之消灭。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船舶抵押权的从属性。 其次是不可分性。船舶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被抵押船舶的全部和被担保债权的全部,不因船舶的分割、部分转让、部分灭失或者债权的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清偿而受影响。例如,丙以其船舶为丁的500万元债权设定抵押,后来丙将该船舶分割成两部分,或者丁将其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他人,船舶抵押权仍然对整个船舶和全部债权有效。《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体现了在实现抵押权时,要对整个抵押财产进行处置以保障债权的全部实现,反映了船舶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再者是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抵押的船舶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这些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也就是说,即使船舶本身不存在了,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船舶的替代物优先受偿。比如,戊的船舶被抵押给己后,因发生保险事故获得了一笔保险金,此时己的船舶抵押权就及于这笔保险金。《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为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后是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船舶抵押权的核心特性之一。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抵押的船舶,并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例如,庚以船舶为辛设定抵押后,又对壬负有普通债务。当庚无法偿还债务时,辛就可以就船舶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剩余部分再用于偿还壬的债务。《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直接赋予了船舶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船舶抵押权的这些特性相互关联,共同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船舶抵押活动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