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离婚是否要赔女方精神损失费?


在我国法律中,出轨离婚并不一定意味着要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表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出轨行为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这属于法定的重大过错情形,那么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就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办理结婚登记)和事实上的重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要是出轨行为仅仅是偶尔的婚外情、一夜情等,没有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一般法院不会支持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并且,女方想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在离婚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男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比如提供男方与第三者的结婚证(重婚情况)、男方与第三者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明(如租房合同、邻居证言等) 。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男方的过错程度、女方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数额。 相关概念: 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办理结婚登记)和事实上的重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