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退房是一个较为复杂且涉及诸多法律规定的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以办理退房的常见情况。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时间,而开发商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房,购房者可以催告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房,若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可以办理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如果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房屋倾斜等,经专业机构检测确实影响到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获得相应赔偿。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开发商“五证”不全。“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这些证件就进行销售,其销售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若购房者发现开发商“五证”不全,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最后,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此时,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并获得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