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形下应承担行政责任?


医疗机构应承担行政责任,意味着其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规后,要接受行政机关给予的制裁措施。下面详细介绍医疗机构应承担行政责任的几种常见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在执业登记方面,如果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执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若违反此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在医疗活动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这是严重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旦被发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再者,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如果超出登记范围执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另外,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也是不被允许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若有此类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最后,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作出了规范要求。医疗机构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等。 总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执业行为,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行政责任,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