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
我因为一些原因涉及到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的事情,现在心里特别慌。我想知道,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罪在法律上有没有可能不起诉呢?是在哪些情况下能不起诉呀?我特别想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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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该罪名也存在不起诉的可能。首先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的行为情节极其轻微,危害不大,就可能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综合全案来看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酌情决定不起诉。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在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罪的案件中,经过补充侦查后证据还是不充分,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检察院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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