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民政局办理离婚也就是协议离婚,其流程主要有以下几步: 首先是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这里要注意,必须是双方亲自去,不能委托他人,而且要去有管辖权的机关,通常是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协议离婚需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 接着是受理环节。婚姻登记员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如果初审无误,会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要是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就不予受理。 之后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且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法律为了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避免冲动离婚。 再就是审查阶段。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如《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离婚协议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全面审查,比如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最后是登记(发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