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抗辩权包括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抗辩权是被告用来对抗原告请求权的重要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原告向法院提出某种要求时,被告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相应的理由来拒绝原告的请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民事诉讼抗辩权。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卖方没有交付货物,买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约定先由承包方完成基础工程,发包方再支付相应款项。如果承包方没有完成基础工程,发包方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款项。 再者是不安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一个货物供应合同中,先供货的一方发现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 此外,还有诉讼时效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也就是说,如果原告的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告就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 总之,民事诉讼抗辩权是法律赋予被告的重要权利,被告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行使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