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有哪些特殊规定?
我打算起诉离婚,听说民事诉讼法里对离婚案件有特殊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啥。我就想知道这些特殊规定能影响我起诉离婚的流程不,对判决结果会不会有啥作用,所以想了解下都有哪些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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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有着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殊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管辖方面,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其次,在调解程序上,离婚案件是必须先行调解的。这是因为婚姻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还可能涉及家庭、子女等多方面因素。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试图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和好或者达成离婚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对于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 再者,当事人出庭方面,离婚案件有其独特要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感情问题,只有当事人亲自表达自己的意愿,法院才能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最后,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随意、频繁地提起离婚诉讼,维护婚姻关系的相对稳定性。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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