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中的撤销权是怎样的?


撤销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它给予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使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让原本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失去效力。 从法律概念上讲,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并不是随意就能行使的,而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形。 在我国《民法典》中有诸多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例如,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方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行使撤销权。 再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要信息,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消费者发现后就可以依据此条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 同时,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其中包括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避免当事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 另外,在债权人撤销权方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撤销权是一项有着明确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的重要民事权利,它既保障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权益,又通过时间限制等规定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