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保管合同是较为常见的合同类型。要界定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关键在于确定保管人是否因保管行为获得报酬。 有偿保管合同,指的是保管人和寄存人约定,由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寄存人需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保管人付出了保管的劳动,而寄存人要为此支付金钱等报酬。例如,在商场的收费存包处,顾客将物品存放在那里,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就是典型的有偿保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这明确了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付费义务。 无偿保管合同则是保管人无偿为寄存人保管物品,不收取任何报酬的合同。比如朋友之间帮忙保管物品,一般不会收取费用,这种情况就属于无偿保管合同。在无偿保管合同中,虽然保管人不收取报酬,但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保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无偿保管人只有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界定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首先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关于保管费用的约定。如果有明确约定支付保管费用,那就是有偿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费用,或者约定不收取费用,通常就是无偿保管合同。此外,还可以结合交易习惯来判断。在一些行业或特定场景下,有普遍收取保管费用的习惯,即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也可能认定为有偿保管合同。比如在某些停车场,即使没有事先告知收费,但按照当地停车场的普遍做法都是收费的,就可能构成有偿保管合同。 综上所述,界定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这样在遇到保管合同纠纷时,才能准确认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