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常见条款?

我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对合同里的条款不太明白。想知道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有哪些常见的条款,这些条款对我有什么影响,在合同里起到什么作用,希望了解清楚,避免以后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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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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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包含了一系列常见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是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如实告知某些情况就不承认合同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是年龄误告条款。当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果年龄申报不真实影响到保费计算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法》第三十二条有相关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再者是宽限期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这六十日就是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按时交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但会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依据是《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还有复效条款。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费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最后是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避免有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该条款的相关内容。 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这些常见条款,有助于投保人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购买保险时做出更合适的决策,也能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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