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有哪些常见的误区?


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着一些常见的误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误区一: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很多人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但实际上,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强调了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并且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而不是自动就离了婚。 误区二:谁先提出离婚谁就会吃亏。有些当事人觉得先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会处于劣势。其实,在法律上,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并不会因为谁先起诉就偏袒另一方。财产分割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子女抚养权也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来判定。 误区三: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这也是一个常见的误解。即使一方不同意离婚,只要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也会判决离婚。《民法典》规定了多种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只要符合这些法定情形,法院经调解无效,是会判决准予离婚的。 误区四:离婚后可以随意变更子女抚养权。虽然法律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子女抚养权,但并不是可以随意变更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等法定情形下,另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才会予以支持。所以,不能认为离婚后就可以轻易改变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了解这些常见误区,有助于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错误的认知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