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房地产交易中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了解其常见类型,有助于当事人提前防范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以下为您介绍一些常见的类型。 首先是逾期交房纠纷。这指的是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 其次是质量问题纠纷。房屋质量问题是购房者关注的重点之一。如果房屋出现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 再者是面积差异纠纷。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与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可能会存在差异。根据相关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然后是虚假宣传纠纷。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可能会进行一些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如承诺的配套设施未建成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购房者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而签订合同,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是证件不全销售纠纷。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销售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购房者可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多个方面,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遇到纠纷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