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在2018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此内容对应为第七十一条。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规定。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意味着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相对自由,法律并没有过多限制。例如,股东A和股东B在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A想将自己的部分股权转给股东B,他们可以自行协商并完成转让。 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情况就有所不同。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指的是股东人数的过半数,而非股权比例的过半数。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体现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条款,那么就按照公司章程来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之,在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来操作,以保障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