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有哪些规定?


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在公司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了一系列详细的规定。 首先是股东大会的组成和性质。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这意味着每一位股东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并且公司的重大决策都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来决定。 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的主体,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顺利召开。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也有规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这样的时间要求,是为了让股东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会议内容,做好参会准备。 对于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也有明确要求。一般情况下,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体现了不同事项在决策时的不同重要程度,重要事项需要更高比例的表决权通过,以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的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这为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机会。 总之,《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规定,涵盖了股东大会的各个方面,旨在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决策程序,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股东们应当了解这些规定,积极参与公司的治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