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怎样的?

我开了家小公司,最近公司经营上遇到些问题,涉及到清算之类的事情。听说有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我想了解下这个规定到底讲了啥,对我处理公司的这些事情有没有帮助,具体在哪些方面能起到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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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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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主要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规定。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 公司解散方面,该规定明确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里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等情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也规定了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该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适用情形。 在公司清算方面,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是为了督促清算义务人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规定还对清算程序、清算组的职权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比如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另外,对于公司在清算期间的诉讼问题也有相关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这明确了公司清算期间诉讼主体的问题,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在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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