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全责是什么意思?
我在新闻里看到有人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全责,不太明白这具体意味着什么。是说这个人要为犯罪行为负全部的法律后果吗?那和一般的刑事责任有啥区别呢?想请专业人士给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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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全责,简单来讲,就是某人要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该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了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没有其他因素可以减轻他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刑事责任全责”这样一个非常精确的、特定的法律术语,但与之相关的概念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其实就体现了承担主要刑事责任,类似于我们所说的“刑事责任全责”。 比如说,在一个盗窃团伙中,有人负责策划盗窃方案、安排分工,有人负责实施盗窃行为,有人负责望风等。其中,那个策划并组织整个盗窃活动的人通常就是主犯,要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也就是在这个盗窃犯罪中承担类似“刑事责任全责”的角色。他要为整个盗窃行为所造成的所有危害后果负责,包括被盗财物的价值、对被害人造成的其他损失等。 承担刑事责任全责的人在量刑时,通常会比从犯、胁从犯等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他们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承担刑事责任全责的人则没有这些从轻、减轻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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