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对病历有哪些规定?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方面的事情,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病历会有怎样的规定。想知道医院对于病历的保存、提供,以及病历的书写规范等方面,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说的,我该如何依据这些规定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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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中,病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我国法律对其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关于病历的书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这意味着病历的书写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要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例如,医生要如实记录患者的症状、检查结果、诊断过程和治疗措施等信息,不能随意涂改、伪造或者隐匿病历内容。 其次,病历的保管责任在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有义务妥善保管病历资料,防止病历丢失、损坏。《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确指出,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再者,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最后,如果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病历的封存是关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这是为了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作为可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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