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怎么举证?


在医疗事故诉讼中,举证是个很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您能否在诉讼中胜诉。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举证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举证责任”这个概念。举证责任就是在诉讼里,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要是拿不出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就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在医疗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医疗事故侵权诉讼里,医院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同时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不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改变了这一规则。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患者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接着,我们说说患者在医疗事故诉讼中通常需要举证的内容。患者要证明和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可以通过挂号凭证、病历、缴费凭证等证据来证明。还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后果,像身体受伤、财产损失等,需要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误工费证明等。此外,患者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也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比如病历中存在的问题、医疗操作不符合规范的情况等。 而医疗机构方面,若患者提出了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比如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医疗操作的记录、相关的检验报告等,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符合规范。 在举证过程中,证据的形式也很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在医疗事故诉讼中,病历资料是非常重要的书证,它记录了患者的诊疗过程。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也可能作为证据,比如医院的监控录像、电子病历等。 要是双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存在争议,通常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受双方当事人或法院委托,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总之,在医疗事故诉讼中,患者和医疗机构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