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方面的纠纷,打算通过诉讼解决。但不清楚在这个过程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是我来证明医院有过错,还是医院要自证无过错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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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我国在医疗侵权责任方面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对四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要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结果和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实施了医疗行为。比如说,患者要拿出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来证明自己身体受到了伤害;提供相关的检查报告、医疗记录等证据来表明医院的治疗方法、用药等可能存在问题;通过专业的鉴定来证明是医院的不当行为导致了自己的损害。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也规定了特殊情况,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形下,举证责任就会发生倒置,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医院如果拒绝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那么就需要自己证明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在医疗事故诉讼里,大多数时候患者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举证责任会转移到医疗机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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