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我最近遇到了医疗事故方面的问题,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医患双方各自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比如,是患者要证明医院有过错,还是医院要证明自己没过错呢?我想了解这其中具体的举证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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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在医疗纠纷官司里,双方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这是为了保证官司能公平公正地进行,让法院依据证据来判断事实。 在2002年4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在医疗侵权诉讼里,医疗机构要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并且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简单来说,就是医院要自证清白。 然而,自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后,举证责任规则有了变化。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患者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若出现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举证责任就会倾向于医疗机构,由其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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