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由谁负举证责任?
我遭遇了医疗事故,医院和我各执一词。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我来证明医院有过错,还是医院来证明自己没过错。我想了解在法律上,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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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举证责任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哪一方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是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者通常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患者需要证明自己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受到了损害,比如身体上的伤害、额外的经济支出等,还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可能存在过错。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会有所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说明如果患者因为专业知识等限制难以举证,可以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完成举证。 同时,当出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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