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由原告举证吗?


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不能简单地说就是由原告举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原告)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患者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一是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二是证明自己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了损害;三是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四是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一定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形时,法律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此时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这类纠纷中,患者只需证明使用了相关医疗产品以及受到了损害,对于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等举证责任则相对减轻。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并非完全由原告承担,要根据具体的纠纷类型和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