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应由谁来提供证据?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方面的问题,现在和医院有纠纷,不清楚在法律上,关于医疗事故的证据应该由我来提供,还是由医院来提供呢?想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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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证据的提供问题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时,哪一方有责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这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事故纠纷中,首先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患者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在该医疗机构就诊过,并且身体受到了损害。例如,患者要提供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以此来表明自己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以及自己身体出现了不良后果。 然而,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两个关键问题,情况会有所不同。如果患者无法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同时,如果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比如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除外)、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也就是说,当医疗机构要免除自己的责任时,需要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存在这些法定的免责情形。 综上所述,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要先证明自己就诊和受损害的事实,而对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如果患者无法举证可申请鉴定,医疗机构若主张免责则要对法定免责情形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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