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需要什么证据?


在医疗事故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帮助患者或家属在维权时证明自己的主张。以下为你详细介绍需要的几类证据: 首先是病历资料。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通过这些病历资料,可以了解患者的病情、治疗过程以及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其次是检验报告。包括各种实验室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等。这些报告能够客观地反映患者的身体状况和病情变化,对于判断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是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患者、家属或医护人员等目睹了医疗事故的发生过程,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证人应当能够清晰地描述事件的经过和细节。 另外,视听资料也很关键。比如在医疗过程中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能够直观地反映患者的状况和医疗现场的情况。不过,视听资料的取得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鉴定结论也不容忽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审定的一种重要方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结论可以明确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责任程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