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证据保全材料都有什么?


医疗事故纠纷证据保全材料,在不同阶段和情况下有所不同。 首先,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阶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需提交多种材料。比如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这些记录了患者治疗过程中的病情变化和医生的诊断思路;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它们从多个方面反映了患者接受的医疗服务情况;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还有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其次,如果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要写清楚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若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 另外,常见的证据保全材料还有看病挂号时的挂号单,能证明患者就诊的时间和医院;诊断证明,明确患者的病情诊断;住院时的住院记录及病例;看病住院时的缴费记录及各种费用的单据,证明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各种形式的检验报告和化验单等。 相关概念: 证据保全:就是为了防止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固定和保护,以便在后续的纠纷处理中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门的医学会组织,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等进行判定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