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法中拒付追索待清偿有哪些规定?

我在做票据相关业务时,遇到了票据被拒付的情况,现在处于待清偿阶段。我不太清楚在票据法里,关于拒付追索待清偿有啥具体规定,比如待清偿的范围、相关流程之类的,希望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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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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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法中,拒付追索待清偿是指当持票人遭遇票据被拒绝付款的情况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前手在未实际清偿之前所处的一种状态。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是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这意味着,只有在符合这些法定情形时,持票人才能行使拒付追索权,进入待清偿程序。 其次是待清偿的范围。按照《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再者是被追索人的义务和权利。《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即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最后是追索权行使的程序。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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