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会丧失追索权吗?

我手里有张票据,但是因为一些原因没能在规定期限内去提示付款。现在我有点担心,不知道这样是不是就不能再向相关方行使追索权了,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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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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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是否丧失追索权,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下提示付款和追索权这两个概念。提示付款就是持票人在规定时间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而追索权则是指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这意味着对于汇票来说,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只要作出说明,并不丧失对承兑人或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 对于支票,《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支票持票人超期提示付款,付款人可不付款,但持票人对出票人仍有追索权。 不过,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除了上述对承兑人、付款人、出票人的权利外,对于其他前手的追索权通常是会丧失的。因为《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持票人要及时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避免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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