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

我在学习票据相关知识,对票据抗辩权这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下票据抗辩权都有哪些种类,在实际的商业活动或者经济往来中,不同种类的票据抗辩权是怎么发挥作用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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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简单来说,就是因为票据本身存在问题,或者票据权利根本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这就好比票据本身有严重缺陷,不管谁拿着这张票据来主张权利,债务人都能拒绝。它又被叫做“客观抗辩”或者“绝对抗辩”。比如一张票据缺少票据金额、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按照规定这票据是无效的,此时票据债务人就能行使票据抗辩权;还有像票据债权已经消灭了,或者票据已失效等情况,债务人也能以此抗辩。再比如票据上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像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比如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或者汇票付款人(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已经依法按期全额付款了,这些情况都能构成对物的抗辩。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也属于对物抗辩,比如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伪造、修改的抗辩,被假冒者对以该伪造、变造的票据而提出的债权请求有抗辩权;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等。相关法律依据是《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票据债务人可据此拒绝履行其义务;第14条规定票据系伪造、变造,被假冒者对以该伪造、变造的票据而提出的债权请求有抗辩权 。 对人的抗辩呢,主要是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有特定联系才发生的,所以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就不能再主张这种抗辩了,因此也被称为“相对抗辩”或者“主观抗辩” 。比如说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果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像签发票据时约定的交易没达成,也就是欠缺对价等;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比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比如事先约定了平均分担债务或者延期付款等特别约定;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相关概念: 对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瑕疵或票据权利不存在,可对抗任何不特定持票人的抗辩权。 对人的抗辩:因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联系而产生,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权。 票据伪造: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票据变造: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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