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没有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且没有效果之前,有权利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一些情形下,保证人不能行使这项权利。 首先,当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出现重大困难时,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这里所说的住所变更,既包括在国内迁移,也包括从国内迁到国外,并且这种变更发生在保证合同签订之后。而“重大困难”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 。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且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因为债务人破产意味着其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此时若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对债权人不公平。而且破产案件受理后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中止,债权人无法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不满足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 另外,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也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可以选择放弃。在我国,法律只承认书面方式放弃,一旦书面放弃就不能再行使该权利。如果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未拒绝而进行了清偿,也视为放弃先诉抗辩权,事后不能再以该抗辩权为由要求返还。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相关概念: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