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债务保证的事情,对先诉抗辩权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况下,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呀?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吧,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样以后遇到类似问题心里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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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一般保证里,债权人没先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且没有效果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还钱的权利 。不过在下面这些情况下,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首先,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里的住所变更,自然人的话就是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要是经常居住地和这个不一致,那经常居住地算住所;法人则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变更包括国内不同地方的迁移,甚至是国内外之间的迁移,并且得是在保证合同成立之后发生的变更。而重大困难得由法官根据具体案子来判断。比如债务人从国内搬到国外,债权人很难找到债务人要求还钱,这可能就算重大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有相关规定。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法院受理破产案,说明债务人基本还不上所有到期债务了,如果还让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对债权人不公平。而且破产程序开始后,其他民事执行程序都中止了,债权人没办法去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先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就不具备了。 最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他可以选择放弃。放弃可以在签合同的时候就写明,也可以在签合同之后明确表示放弃。我国法律只承认书面形式的放弃。一旦书面放弃,就不能再行使这个权利了。 相关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相关概念: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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