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的情况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简单来说,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正常情况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项权利不能行使。 首先,当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这意味着债权人根本找不到债务人,也没办法从债务人那里获得应有的财产来偿债,此时如果还让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对债权人就太不公平了。 其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时,先诉抗辩权也不能行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说明其财务状况已经严重恶化,很可能无法履行债务,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来推脱责任。 再者,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保证人也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既然能拿出证据,说明债务人确实没能力还钱了,保证人就不能再以先让债务人偿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最后,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时,先诉抗辩权同样不得行使。这是保证人自己主动放弃了这项权利,就不能再主张了。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相关概念: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