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中无需提前承兑的情形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票据业务时,不太清楚在票据法里,哪些情况是不需要提前进行承兑的。因为之前遇到过不同类型的票据,有的让提前承兑,有的没要求,所以想弄明白具体的情形,好避免在后续业务中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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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法里,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而有些情形下是无需提前承兑的。 首先是见票即付的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一旦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就应当立即付款,不存在提前承诺到期付款的承兑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例如银行汇票通常就是见票即付的汇票,当持票人持有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时,银行会马上处理付款事宜,无需提前进行承兑。 其次是本票和支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本票的定义,第八十一条规定了支票的定义,它们都不需要提前承兑。本票由出票人自己付款,支票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见票即付,所以不存在付款人提前承诺付款的承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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