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里的追索权是否只针对汇票?
我在处理一些票据事务时,对票据权利中的追索权不太清楚。想知道追索权是不是只能用在汇票上,还是说本票、支票这些票据也适用呢?我不太懂法律专业知识,希望能得到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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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里的追索权并非只针对汇票。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票据追索权。简单来说,票据追索权是指当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又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一种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这说明汇票是可以行使追索权的。 同时,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这意味着本票和支票在追索权的行使上,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汇票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本票和支票同样存在追索权。综上所述,票据权利里的追索权并不局限于汇票,本票和支票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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