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已经背书了是否还有追索权?

我公司之前收到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之后把它背书转让出去了。现在这张汇票好像出了点问题,我不太清楚我们公司已经背书之后,还有没有对这张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权。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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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商业承兑汇票公司背书后是否还有追索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而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追索权则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一般情况下,公司在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后,通常就不再是持票人了。但是,如果出现特定情形,原背书人仍可能享有追索权。例如,当后手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该公司作为前手被后手追索并清偿债务后,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也就是说,该公司在向其后手清偿债务后,就取得了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 所以,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已经背书后,在正常情况下不再作为持票人行使最初的追索权,但在清偿了后手的追索后,是可以依法行使再追索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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