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为什么票据追索权里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我手里有张票据,之前我把它背书转让出去了。现在票据出了问题,我听说背书人也能行使追索权,有点不太理解。明明我已经把票据转让了,为啥还有这个权利呢?想知道背后的法律原因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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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票据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出现特定法定情形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在票据流转过程中,背书人一旦完成背书行为,就承担了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当背书人在转让票据后,若后续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最终追索到该背书人,该背书人在履行了清偿义务后,就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有权向其前手进行再追索。这是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连贯性,让每一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兑付负责。比如A将票据背书给B,B又背书给C,当C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拒时,C可以向B追索,B清偿后,B就可以向A再追索。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得到合理的平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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