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代持的规定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股权转让代持涉及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就是实际出钱投资公司的人,而名义股东则是在公司股东名册等文件上登记为股东,但实际上并不出资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权代持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意味着,只要代持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况,它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比如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当实际出资人想显名时,也就是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真正在股东名册等文件上登记的股东,同样依据上述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信任基础。 在股权转让代持过程中,如果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受让方是善意取得该股权,那么实际出资人可能无法追回股权,只能向名义股东请求赔偿损失。 此外,名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总之,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股权转让代持做了一系列规定,目的是平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