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婚姻相关的法律事务,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不太清楚。我想知道它们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在申请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又有哪些不同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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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胁迫结婚或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受胁迫方或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其次,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而该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再者,申请的主体不同。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比如重婚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未到法定婚龄的,利害关系人是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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