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探望权是如何判决的?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孩子抚养权归对方。我很关心自己对孩子探望权这方面,想了解法院在判决探望权的时候,会考虑哪些因素,按照什么规则来判,是怎么个具体流程,希望能给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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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探望权的判决是很多夫妻关心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的。 关于探望权的判决,一般遵循这样的原则和流程。第一步是父母双方先协商,大家坐下来好好谈谈,商量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关于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时间安排。比如多久探望一次,是周末、节假日,还是平时特定的时间等等。 要是双方协商不一致,那就得交给人民法院来判决了。法院判决时,会把子女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来考虑。比如说,孩子一直习惯了某种生活模式和环境,那么探望权的安排就不能打破这种稳定,不能对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心理造成不良影响。 另外,法院也会考虑不直接抚养方的实际情况,比如工作时间、居住地点等因素。如果一方工作很忙,经常出差,那法院可能会根据其实际可支配时间来合理确定探望的频率和时长。 还有,直接抚养方也有协助的义务,不能无故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要是父或者母探望子女,被发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比如探望方有严重传染病、有不良嗜好(赌博、吸毒等),或者对子女有暴力、虐待行为等,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等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相关概念: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协助义务: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责任和义务帮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使其能够顺利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 。 中止探望:当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法院认为继续探望会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时,暂时停止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恢复探望:当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不直接抚养方重新获得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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