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如何判决?
最近和另一半在闹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对方。我很关心之后自己对孩子的探视问题,想知道法院一般会怎么判,比如探视的时间、频率这些是怎么确定的,在什么情况下我的探视权可能会受到影响,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展开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判决,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首先要明确,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的。 法院通常的判决方式是,会判定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可能还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不过这不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协商一致,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的协议。 要是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决。比如,若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像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健康,或者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况,法院可依法暂时中止其探视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另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如果明确表示不愿被另一方探视,也可作为法院判断是否中止探视权的参考因素。需要注意的是,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而且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概念: 探视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为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提供便利和帮助 。 中止探望:当出现某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由法院依法暂时停止不直接抚养方行使探视权 。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