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
我刚找了份工作,公司说要先有试用期,之后再签正式合同。我就有点疑惑,试用期是不是劳动合同里必须得有的呀?我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担心自己权益受影响,想弄清楚试用期在劳动合同里到底是什么样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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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所谓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就是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的一些重要内容,这些内容能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从这里可以看出,试用期并不在必备条款之中。 是否约定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决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如果觉得不需要通过试用期来互相了解和考察,那么完全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这样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不过,如果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也有很多规定需要遵守。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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